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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表乞评议麟趾制母杀父条 东魏 · 窦瑗
 出处:全后魏文卷五十四
臣在平州之日,蒙班《麟趾新制,即依朝命宣示,所部士庶忻仰,有若三章。
臣闻法象巍巍,乃大舜之事;
政道郁郁,亦隆周之轨。
故元首股肱,可否相济。
声教之闻,于此为证。
伏惟陛下应图临宇,握纪承天,克构洪基,会昌宝历,式张琴瑟,且调宫羽,去甚删泰,革弊迁浇,俾高祖之德不坠于地。
画一既歌,万国欢跃。
臣伏读至三公曹第六十六条,母杀其父,子不得告,告者死。
再三返覆之,未得其门。
何者?
案律,子孙告父母、祖父母者死。
汉宣云:子匿父母,孙匿大父母,皆勿论。
盖谓父母、祖父母,小者攘羊,甚者杀害之类,恩须相隐,律抑不言。
法理如是,足见其直。
未必指母杀父止子不言也。
若父杀母,乃是夫杀妻,母卑于父,此子不告是也。
而母杀父,不听子告,臣诚下愚,辄以为惑。
楚康王欲杀令尹子南,其子弃疾为王御士而上告焉。
对曰」:泄命重刑,臣不为也。
王遂杀子南
其徒曰:「行乎」?
曰:「吾与杀吾父,行将焉入」。
曰:「臣乎」?
曰:「杀父事仇,吾不忍」。
乃缢而死。
注云:弃疾自谓不告父为与杀,谓王为仇,皆非礼,《春秋》讥焉。
斯盖门外之治,以义断恩,知君杀父而子不告,是也。
母之于父,同在门内,恩无可掩,义无断割。
知母将杀,理应告父;
如其已杀,宜听告官。
今母杀父而子不告,便是知母而不知父。
识比野人,义近禽兽。
且母之于父,作合移天,既杀己之天,复杀子之天,二天顿毁,岂容顿默?
此母之罪,义在不赦。
下手之日,母恩即离,仍以母道不告,鄙臣所以致惑。
今圣化淳洽,穆如韶夏,食椹怀音,枭獍犹变,况承风禀教,识善知恶之民哉。
脱下愚不移,事在言外,如或有之,可临时议罪,何用豫制斯条,用为训诫。
诚恐千载以下,谈者喧哗,以明明大朝,有尊母卑父之论。
以臣管见,实所不取。
如在淳风厚俗,必欲行之。
且君、父一也。
父者子之天,被杀事重,宜附「父谋反大逆子得告」之条。
父一而已,至情可见。
窃惟圣主有作,明贤赞成,光国宁民,厥用为大,非下走顽蔽所能上测。
但受恩深重,辄献瞽言,傥蒙收察,乞付评议(《魏书·窦瑗传》)
武王 北宋 · 苏轼
 出处:全宋文卷一九五一、《苏文忠公全集》卷五、《历代名贤确论》卷七、《唐宋名贤确论》卷二、《鹤林玉露》卷三、《文编》卷二九、《文章辨体汇选》卷三九五、《八代文钞》第二九册
武王克殷,以殷遗民封武庚禄父,使其弟管叔鲜、蔡叔度禄父治殷。
武王崩,禄父与管、蔡作乱,成王周公诛之,而立微子于宋。
苏子曰:武王,非圣人也。
昔者孔子盖罪汤、武。
顾自以为殷之子孙而周人也,故不敢,然数致意焉,曰:「大哉,巍巍乎舜禹也。
禹吾无间然」。
其不足于汤、武也,亦明矣。
曰:「武尽美矣,未尽善也」。
又曰:「三分天下有其二,以服事殷,周之德,其可谓至德也已矣」。
伯夷、叔齐之于武王也,盖谓之弑君,至耻之不食其,而孔子予之。
其罪武王也甚矣。
此孔氏之家法也。
世之君子,苟自孔氏,必守此法,国之存亡,民之死生,将于是乎在,其孰敢不严!
孟轲始乱之,曰:「吾闻武王诛独夫,未闻弑君也」。
自是学者,以汤、武为圣人之正,若当然者,皆孔氏之罪人也。
使当时有良史如董狐者,南巢之事,必以叛书。
牧野之事,必以弑书。
而汤、武仁人也,必将为法恶。
周公作《无逸》曰:「殷王中宗、高宗及祖甲,及我周文王,兹四人迪哲」。
上不及汤,下不及武王,亦以是哉。
文王之时,诸侯不求而自至,是以命称王,行天子之事。
周之王不王,不计之存亡也。
使文王在,必不伐纣,不见伐,而以考终,或死于乱,殷人立君以事周,命为二王后以祀殷,君臣之道,岂不两全也哉?
武王观兵于孟津而归,若不改过,则殷人改立君,武王之待殷,亦若是而已矣。
天下无王,有圣人者出,而天下归之,圣人所不得辞也。
而以兵取之,而放之,而杀之,可乎?
汉末大乱,豪杰并起。
荀文若,圣人之徒也,以为非曹操莫与定海内,故起而佐之。
所以与谋者,皆王者之事也,文若岂教反者哉,以仁义救天下,天下既平,神器自至,将不得已而受之,不至,不取也,此文王之道文若之心也。
谋九锡,则文若死之。
故吾尝以文若为圣人之徒者,以其才似张子房,而道似伯夷也。
杀其父,封其子,其子非人也,则可,使其子而果人也,则必死之。
楚人将杀令尹子南子南之子弃疾为王驭士,王泣而告之。
既杀子南,其徒曰:「行乎」?
曰:「吾与杀吾父,行将焉入」?
「然则臣王乎」?
曰:「弃父事雠,吾弗忍也」。
遂缢而死。
武王亲以黄钺斩,使武庚受封而不叛,岂复人也哉?
武庚之必叛,不待智者而后知也。
武王之封武庚,盖亦不得已焉耳。
殷有天下六百年,贤圣之君六七作,虽无道,其故家遗俗未尽灭也,三分天下有其二,殷不伐周,而周伐之,诛其君,其社稷,诸侯必有不悦者,故封武庚以慰之,此岂武王之意哉。
故曰:武王非圣人也。